玩过第一例因互联网电视机引发的著作权案件,在北京第二中级法院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上海众源公司(PPS)、深圳迅雷公司作为搜索服务提供者,通过TCL公司生产的互联网电视机,向用户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的搜索服务,这3家公司对相关搜索结果进行了编辑、整理,不会不知道所链接的影视作品为侵权作品,但仍帮助被链者传播,应就此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从立案到多次开庭审理,在长达一年的过程中,TCL和PPS、迅雷多次在法庭上对原告进行恶意指责,包括认为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原告享有的权益为蓄意的、不怀好意的、影响中国家庭数字电视产业的各项无厘头的理由。另外一方面,TCL却在私下一直寻求与原告的和解,并且在2010年初主动解除了与PPS和迅雷的业务合作。
这个首例判赔的更深远的意义是对国内互联网电视的发展起到了规范的作用,而随着广电总局对互联网电视将采取“集成服务+内容服务”的管理模式推进,两类牌照的颁发逐步落实,互联网电视的生产厂商很快会体会到这种集成模式的管理所带来的产业真实价值的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