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鹤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最近通过中国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心了解到最新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得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不得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否则,将被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甚至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
《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或用户的明示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收集和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第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用户信息内容进行检查。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用户数据;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数据。否则,也将可能被处以1万?10万元的罚款,甚至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前有些企业的行为虽然明显损害了用户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但是苦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我们只能通过行政命令加以限制,效果肯定没有依法行政好。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对有关行为规范予以了明确,这样不仅保障了用户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自主选择权,而且规范了企业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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